2019年李某驾驶电动车和刘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因为双方协商不成,故李某进行诉讼。
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别机构鉴别,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定残时李某未满60周岁,在等待法院开庭期间,李某因自己缘由过世。在开庭时,保险公司倡导李某的伤残赔偿金不应当得到支持,即便支持也只应支持李某自受伤之日至死亡之日的残疾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李某的残疾赔偿金是不是应当赔偿?
2、假如应当残疾赔偿金,那样其时长应当怎么样计算?
判决结果:
接到李某委托后,案件在大家的推进下,所有都根据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但有一天,突然接到李某家属打来电话,说李某因自己疾病过世了,李某家属一下就慌了神,担忧李某之前的交通事故拿不到赔偿款。在知道了李某过世的事情之后,大家立刻和李某家属碰面,交代下面需要筹备的一系列材料。在李某家属交来材料之后,大家与案件承方法官交流案件状况,最后案件顺利开庭。在开庭时,保险公司倡导李某的伤残赔偿金不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家属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是20年。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使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从而衍生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此丧失或者降低生活来源的损害后果,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采取的是抽象损失标准和定型化赔偿。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经过法院委托鉴别并且评上伤残之后,因其它缘由过世,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