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鉴别可以做二次鉴别吗
当对首次伤残鉴别的结果存在异议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进行二次鉴别。假如对首次司法鉴别的结果有异议,受害人完全有权申请进行二次司法鉴别的。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别建议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鉴别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别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公告,鉴别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别建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别成本的当事人可以需要返还鉴别成本。
这一法律规定为受害人申请二次鉴别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重新鉴别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法律快车提醒,在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别程序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证据交换阶段,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别建议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别时,承方法官总是觉得这是当事人举证的一个方法和权利,因此只须申请就无限制地满足,这可能致使鉴别程序的滥用。
2.在开庭质证时,因为法官和当事人常见缺少专业常识,对鉴别建议的质证总是流于形式。
3.只须当事人有异议并想缴纳重新鉴别费,承方法官就可能无限制地满足其重新鉴别的申请,而不考虑原鉴别建议的正确性或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别的真实目的。
4.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别建议,承方法官假如不经审察就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也会致使错案的发生。
5.一些承方法官过于信任鉴别建议,尤其是权威范围鉴别人作出的鉴别建议,而不加辨析地盲目采信,这也会引发错案。
因此,在重新鉴别程序中,需要愈加严格地审察和管理,以确保鉴别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